第十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 九十六年度工作計劃
類別 |
項目 |
計劃內容 |
實施辦法 |
業務 |
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 參與政府法務、經濟、財稅、地政等機關暨工商團體法官修正座談、公聽研討會。 |
適時建議有關機關,參辦、紓解業者之困難,維護會員權益。 |
| 積極參與各種社會服務 | 鼓勵會員依各種專長、興趣參加各種活動。 |
遴選會員代表參加,重振徵信業新形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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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強會員服務與輔導 | 諮詢服務。 協助業務推廣。 疑難救助服務。 |
有關會員切身問題,不定期舉行研討會議或座談會。 了解營運困難。 視需要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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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鼓勵會員自律、自清、自強以提升專業能力,重塑徵信社會形象。 | 會員參加各種專業訓練、經營管理等相關課程。 舉辦各種在職訓練,提高專業素養。 七月份舉辦徵信專業工作人員講並授證。 |
凡有法律、地政、財稅、與本業有關之會議或講習,含本屆會員參加。 經常性辦理。 |
類別 |
項目 |
計劃內容 |
實施辦法 |
會務 |
一、召開法定會議 |
召開第十二屆會員大會,必要時召開臨時代表大會。 |
訂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舉行。 |
二、舉辦徵信座談會 |
遇有關重要問題臨時召開。 |
邀請本會會員代表及有關人員參加舉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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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強化組織功能。 |
吸收新會員。 |
經常性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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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推行行政命令政策。 |
配合政府推行國家競經濟政策及有關法令措施;參加各種重要集會。 |
遵照政府指示,適時轉達會員;力求會員了解,切實推行落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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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表揚優質會員、監督劣質服務、輔導改善,強化學習榜樣。 |
推動積極參與各項專業講座、社會公益、優質服務客戶之徵信會員,報請相關主管機關予以表揚。 |
凡由本會列為優質業者,報請相關主管機關予以表揚,並公佈於本會網站。 |
類別 |
項目 |
計劃內容 |
實施辦法 |
財務 |
徵收會員費。 |
依本屆會員大會決議辦理。 |
函請會員繳納。 |
編列本會九十六年度收支決算。 |
於年度終了時,按實際收支編列決算書。 |
依照章程及有關法規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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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本會九十六年度財務經費運作。 |
每季(三個月)送理監事會省審查。 |
依照章程及有關法規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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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列本會九十六年度收支預算書。 |
按上年度實際財務狀況,編列預算書。 |
依理監事審查決議辦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