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 公會章程
台北市徵信商業同業公會章程
章程訂定日期: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四月十八日
中華民國七十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中華民國七十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總則
本章程依據商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訂定之。
本會訂名為台北徵信商業同業公會。
本會以配合政府經濟政策,協調發展徵信事業並增進同業之公共福利為宗旨。
本會以台北市行政區域為區域,會址設於台北市。
任務
本會之任務如左:
-、協助政府推行政令,級奉行總動員法與參加各種社會運動事項。
二、配合經濟發展,建立徵信制度,以維護工商信用事項。
三、同業間共同性各項業務規章之釐定事項。
四、辦理會員申請,變更證照或資格及其他服務事項。
五、關於會員業務之指導改進,研究發展,調查統計編輯報導,資料交換與徵詢以及向政府建議事項。
六、會員間業務上弊害之矯正及爭執調處事項。
七、會員公益事業之舉辦事項。
八、會員單位員工互助、救濟、進修及商業道德之維護事項。
九、國外自由地區徵信機構之繫事項。
十、承辦政府委託事項。
十一、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理之事項。Top
會員
一、凡在本區域內經營徵信業務,並照依法領有公司登記及商業登記之公司行號,均應為本會一般會員
二、會員其權利、義務,依法無選舉、被選舉、罷免及表決等權利。
新成立之徵信機構,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申請加入本會,經理事會審查合格並繳納入會費後為本會會員。
本會會員入會費新台幣肆千元正,年費新台幣壹萬貳千元正。(台北社一字第09440661000號函同意核備)
本會會員代表,以會員單位負責人、經理人會現任職責,並年滿二十歲以上為限。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代表。
一、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圖形中會在通緝中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四、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會員代表依前項之規定喪失資格時,原派之會員應另派代表補充之。
會員指派代表時依據其履歷表,以書面通知本會,更換時亦同。
會員代表均有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代理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
會員非因遷移其他區域,解散或受撤銷許可處分者不得退會。
會員代表有不正當行為,致妨害本會名譽信用者,得以會員大會之決議通知原只派之會員撤換之。
會員應按其繳納會費,入會費於入會時繳納,常年會費於每年三月底前繳納,不得章程規定標準繳會費者,依左列程序處分之:
一、勸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
二、警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經勸告而不履行者。
三、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經警告仍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當選為理事、監事及享有團體內一切權益,已當選理事、監事者,應予解職。商業團體所屬會員欠繳會費滿一年,經停權仍不履行者得報請主管機關處一千五佰元以上,一萬元下罰鍰。
會員違反章程、法令,經本會予以警告無效時,得以以左列之處分:
一、停止其應享權利。
二、蒐集有關資料,報請主管官署,吊銷營業登記證。
凡會員之處分均應經由出席會員大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Top
組織及職權
本會社理事九人組織理事會,設監事三人組之監事會,均由會員代表於會員大會時用無記名連記互選之。
理監事之選舉依得票多寡為序,至滿額為當選,其最低票數,有數人得票相同,且已愈應選名額抽籤定之,一人得票同時達當選理事監事票數時,由當事人當場則一任之,否則以得票數較多之職為當選,票數相同時抽籤定之。
理事會應由過半數理事出席,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三人為常務理事,再由理事就當選之常務理事選推選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本會會務,並為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主席,對外代表本會,理事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常務理事中推定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監察日常會務,由監事會就監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互選之。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選舉及罷免理監事。
二、通過及修正章程。
三、通過年度工作計畫,經費預決算及事業計劃。
四、審查理事會、監事及會員(會員代表)提議事項。
五、會員之處分。
六、財產處分。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選舉及罷免理事長。
二、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三、召開會員大會。
四、通過會員入會及退會
五、訂定年度工作計劃,經費預決算及事業規劃。
六、本會會務人員之聘用解聘及升遷獎懲事項。
七、遇到緊急重大事項,不得召開會員大會,得先為必要措施,於會員大會報請追認。
八、執行法令及章程所規定之事項。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二、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三、監察理事會會務執行情形。
四、審查理事會各種報告書類。
五、稽查理事會財務收支狀況。
理事及監事之任期為三年,其連選得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已連任一次為限。
理監事有左列情勢之一者應即卸任:
一、會員代表資格喪失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處裡職務違背法令,或其他重大之不正當行為,經會員大會解除其職務或由主管官署令退職者。
四、其所代表之公司、行號、依法規定退會或經停權或註會籍者。
本會理監事均為義務職
本會社總幹事一人,幹事及助理幹事若干人,本會得設置顧問及各種委員會。
前條會務工作人員由理事長一請理事會通過並報請社會局備核後任用之。Top
會議
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均由理事會召集之。定期會議每年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會召集之。
召集會員大會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送通達之而能適時到會時者,得不受此限,但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或監選。
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變更章程。
二、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
三、監理事之解職。
四、清算之決議及清單之人選派。
五、財產之處分。
本會理事會每一季至少開會一次,監事會每一季至少開會一次,分別由理事長常務監事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理事會、監事會開會時須有理事、監事過半數出席,已出席理事過半數之同意行其決議。Top
經費及會計
本會經費如左:
一、入會費:每一會員單位新台幣四千元。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一萬貳仟元整。
三、事業費。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孳息。
六、專案計畫收入,係指舉辦專案計畫收入。
七、其他收入。
上項事業費之籌集辦法另訂之。
會員退會時,所繳會費概不退還。
本會經費收支預算決算於每年度終了一個月內製成總報告書體請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報請主管官署核備並公佈之。
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Top
附則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商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之。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呈請台北市政府社會局核備施行,修改時亦同。
本會解散時應予清算,清算剩餘之財產應歸屬於重行組織之徵信商業同業公會。
台北市徵信商業同業公會動產不動產鑑價委員會組織簡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八日制定
本簡則依據本會章程規定訂定之。
本會定名為「台北市徵信商業同業公會動產不動產鑑價委員會組織簡則」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為協助理事會策劃研究動產、不動產鑑價各種問題,提供建議或諮詢並敦睦團結各相關同業會員熱誠服務社會為宗旨。
本委員會置委員五到七人,經理事會通過後認聘之。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委員互推(選)之。
本會召開理事會必要時得邀請主任委員列席並提報工作。
本會舉辦各種講習班,其規則或辦法必經理事會通過後,方得以舉辦之。
本委員會工作人員由本會就現有會務工作人員調兼之。
本會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會統籌支應。
本會之決議或建議應送由本會經理事長會通過後實施,但,如緊急必要事項得由理事長先行處理,在提理事會追認之。
本委員會係內部組織不得對外行文。
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參照本會章程及法令規定辦理。
本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台北市徵信商業公會專案委員組織簡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八日製定
本簡則依據本會章程訂定之。
本會定名為「台北市徵信商業公會專案委員」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為協助理事會蒐集研究各國私家偵探之制度及管理辦法,提供政府參考、諮詢及建議。並敦睦團結各從事私家偵探會員,嚴守法令與商業道德,熱誠服務社會為宗旨。
本委員會置委員五到七人,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本委員會設任主任委員一人、副主委一人,由委員互推(選)之。委員任期與該屆理、監事任期相同,連聘得連任。
本會委員會議每三個月至少開會一次為原則,由主任委員召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主任委員並為會議主席,如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本會召開理事會必要時得邀請主任委員列席並提報工作。
本委員會工作人員由本會就現有會務人員調兼之。
本會之決議或建議應送由本會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但如遇緊急必要事項得由理事長先行處理,再提理事會追認。
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會統籌支應。
本委員會係內部組織不得對外行文。
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參照本會章程及法令規定辦理。
本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To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