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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協助

家暴=家庭暴力=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行為。協助處理家庭暴力事件,以及提供相關法律途徑

 

一.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

基隆一名吳姓男子與張姓女友同居,1月11日吳男因身上沒有現金,打開女友皮包拿走1百元買早餐。張女發現皮包少了1百元,質問男友,沒想到他竟「見笑轉生氣」,痛毆女友頭部。張女一氣之下報警處理,並對男友提出家庭暴力及竊盜告訴。檢察官偵訊時,張女決定原諒男友,撤回告訴。基隆地檢署近日偵結,予以吳男不起訴處分。
警方調查,吳、張二人為男女朋友,且同居一室,屬於家庭暴力防治法中認定的家庭成員,吳男案發當時,從女友皮包內拿走1百元,事後遭到質問時又毆打女友,已涉犯家暴及竊盜罪,偵訊後將吳男移送基隆地檢署法辦。檢察官偵訊時,張女則表示決定撤回告訴,不願追究男友偷錢的事情。
檢察官認為,家暴案件屬於告訴乃論,張女當庭撤回告訴,故予以不起訴處分;另竊盜罪部分因竊盜金額不高,且犯案動機只是為了一時方便,而兩人尚為男、女朋友,張女也表明不再追究,予以職權不起訴處分。
二.
〔記者周敏鴻/桃園報導〕

桃園市游姓男子1月24日上午在平鎮區住處,與游妻爭吵後,持水果刀刺殺游妻的腹部,還嗆:「我要把兩個小孩都殺死,再自己自殺!」案發後游男已被收押,桃園地檢署今天偵結,因游男涉犯家庭暴力罪之傷害罪嫌,將他提起公訴。
檢方調查,當天上午8點多,游男(44歲)與游妻因感情問題吵架,游男用閩南語嗆游妻:「要給你死」、「要死大家來死」、「我要把兩個小孩都殺死,再自己自殺」,並拿出水果刀,刺入游妻的上腹部。
游男的母親聽到兩人爭吵衝突,前來查看,看到游男拿刀刺殺游妻,嚇了一大跳,趕忙勸止,游男才交出水果刀,警方獲報依殺人未遂罪嫌將游男移送法辦後,游男就被收押。
檢方說,游男刺殺游妻時,刺入1處,並未涉及致命部位,衡酌他正值壯年,「倘其有殺人之犯意,恐非高齡63歲之游母可獨力攔下」,尚難認為游男有置游妻於死地之主觀犯意,今天偵結,已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罪嫌將游男提起公訴。

三.
〔記者唐詠絮/彰化報導〕

有小王的已婚劉女與丈夫結婚20多年,2016年間被丈夫發現與小王簡訊,「我會趕快睡覺覺喔」「我愛你」、「何時重相聚」等語,遭到毆打恐嚇,劉女因此訴請家暴離婚,但彰化地院認為劉女疑似外遇在先,且劉女離家兩年多,判兩人不准離婚,但丈夫的行為,造成她精神上痛苦,判賠10萬元精神慰撫金,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被告於婚後因長期有睡眠障礙,加上脾氣暴躁,只要心情不佳、無法入眠,就會用三字經或更難聽的字眼辱罵劉女,有時半夜睡不著覺,會大力踢開原告的房門,劉女經常從睡夢中驚醒,長期精神處於恐懼、不安,造成劉女幾乎精神衰弱狀態並常獨自半夜掩面哭泣。
又因被告曾任職公職,知道怎麼打才驗不出外傷,並告訴劉女說:「打我會盡量打在如果要驗傷的話也找不到的地方,比如說腳踝或臀部」。被告每次都會威脅、恐嚇劉女不得告知娘家的人,否則對大家不利、更不會給她好日子過。
劉女說,丈夫只要一句話不順耳,便將碗筷及桌子摔開,將原告衣服用力撕破、動手打她。有時她工作較晚回家,被告便以會影響期睡眠品質,不准梳洗。原告只能摸黑洗澡。被告有時將大門反鎖,不准她進屋睡覺,讓她心生恐懼,2016年間多次跟蹤她,曾將她打到左側尺骨骨折,就醫住院治療,因此申請保護令。
但劉夫反控妻外遇,是因妻違反夫妻忠誠義務所致,且妻不告而別離家出走棄他及小孩於不顧,尤其與其他男子互稱老公老婆,每天通電話10多通,該男子侵害配偶權部分在另案判賠劉夫20萬元。
法官認為,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虐待,可請求離婚,但劉夫是一時氣憤才對劉女動手,無法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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